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档案利用规定
 

一、属开放范围的档案或本人经办的档案,本校师生员工持本人证件,说明利用档案的范围和目的,即可查阅。 

    二、凡需利用本馆尚未开放的档案,按下列规定办理:

    1、本院人员利用党群类、行政类档案,须经有关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。查阅党政重要会议记录、其他密级档案等重要档案,必须经有关校领导或党办、校办负责人或档案馆负责人批准,指定专人查阅。

    2、本院人员查阅非本人的会计档案须经财务部门领导签字同意,并派专人查阅。

    3、学生查阅本人学籍档案需持本人身份证和毕业生证才能办理。

    三、利用档案原则上只限在本馆阅览室查阅,不得借出。特殊情况,确须外借时,只限开放档案或本人经办的非密级的一般档案,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周。其他档案一律不借出。

    四、利用档案须认真填写借阅登记表,归还时须经档案馆工作人员当面验收、注销。

    五、复制、摘抄档案,须经档案馆负责人同意。复制由档案室统一办理,摘抄由档案馆工作人员负责核对、盖章。

    六、对于重要和珍贵的档案一般不提供原件,由档案馆提供复制件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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